【标准概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 动。医院开展放射治疗技术应当依法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放射诊疗 场所布局、设备设施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有放射治疗装置操作和维护维修制度 质量保证和检测制度和放射防护制度,并严格执行。
标准序号 | 评审要点 | 评分方法 | 自评分 | 印证文件链接 |
96.1 | 放射治疗设备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大型医 用设备配制许可证》。 | 无许可证不得分。 |
三级医院评审条款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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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2 | 有放射治疗装置操作和维护维修制度与质量保 证和检测制度 | 未建立相关制度不得分。 |
三级医院评审条款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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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 |
相关人员知晓上述制度并执行。 | 抽问1-3名工作人员是否知晓相关内 容。每1例知晓内容低于50%减0.3分, 知晓内容低于75%减0.1分。 |
三级医院评审条款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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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 | 放射部门在相关的放射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 识 。 | 未设置警示标识不得分。 |
三级医院评审条款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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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 |
有专人负责放射治疗装置的维护、维修与检测, 有完整的使用、维护、检测、维修记录。 | 1.无专人负责减0.2分。
2.无相关记录减0.2分。 3.记录不完整减0.1分。 |
三级医院评审条款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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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 | 有患者与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制度。 | 未建立相关制度不得分。 |
三级医院评审条款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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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 | 工作人员佩带个人放射剂量计。 | 未佩戴放射剂量计,1例减0.1分。 |
三级医院评审条款9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