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概述】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开展定期评估,根据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不定期评估医 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与安全情况,建立临床停用标准和流程,停用医疗技术应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 报告和备案程序。
标准序号 | 评审要点 | 评分方法 | 自评分 | 印证文件链接 |
61.1 |
医院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停止标准、流程和报告程 序,定期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评估。 | 1.无停用标准、流程或报告程序不得分。 2.程序与流程不完善减0.5分。
3.未评估减1分。 |
三级医院评审条款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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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
停用的医疗技术,属于限制类技术的,上报属地 和登记注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动要求撤销备 案,并向社会公示。 | 1.查阅资料,已停用的限制类技术未及 时报告的1例减0.2分。
2.未向社会公示的1例减0.2分。 |
三级医院评审条款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