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一)医院按照规定停止出现相关情形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并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2分)

【标准概述】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开展定期评估,根据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不定期评估医  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与安全情况,建立临床停用标准和流程,停用医疗技术应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行 报告和备案程序。

标准序号 评审要点 评分方法 自评分 印证文件链接
 

61.1

医院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停止标准、流程和报告程 序,定期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进行评估。 1.无停用标准、流程或报告程序不得分。 2.程序与流程不完善减0.5分。

3.未评估减1分。

三级医院评审条款61.1
 

61.2

停用的医疗技术,属于限制类技术的,上报属地 和登记注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动要求撤销备 案,并向社会公示。 1.查阅资料,已停用的限制类技术未及 时报告的1例减0.2分。

2.未向社会公示的1例减0.2分。

三级医院评审条款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