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医院主要负责人是患者诊疗信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 建立覆盖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2分)

【标准概述】医院按照《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条例》《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 度,对患者诊疗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发布等实施全过程管理,保障患者诊疗信息安全。

标准序号 评审要点 评分方法 自评分 印证文件链接
46.1 医院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患者诊疗信息安全 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非医院主要负责人减0.2 分 。
三级医院评审条款46.1
46.2 医院应当依法依规建立覆盖患者诊疗信息管理 全流程的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 1.未建立制度减0.2分。

2.未建立技术保障体系减0.2分。

三级医院评审条款46.2
46.3 完善组织架构,明确管理部门,落实信息安全等 级保护等有关要求。 1.管理部门不明确减0.2分。

2.未达到有关要求减0.2分。

三级医院评审条款46.3
 

46.4

实施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信息系统安全 保护等级不低于第二级,有落实的具体措施。 1.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低于第二级 减0.2分。

2.无具体措施减0.2分。

三级医院评审条款46.4
46.5 医院应当建立患者诊疗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应 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1.无安全风险评估减0.2分。

2.无应急预案减0.2分。

三级医院评审条款46.5
 

46.6

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具有防灾备份系统, 实行网络运行监控,有防病毒、防入侵措施。 1.无备份系统减0.2分

2.未实行网络运行监控减0.2分。

3.无防病毒、防入侵措施减0.2分。

三级医院评审条款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