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序号 | 评审要点 | 评分方法 |
113.5 | 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实行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全程管理。对纳入目录中的药品制订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 | 1.未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不得分。
2.未实行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全程管理减0.05分。 3.对纳入目录中的药品,未制订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减0.05分。 |
标准序号 | 评审要点 | 评分方法 |
113.5 | 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实行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全程管理。对纳入目录中的药品制订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 | 1.未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不得分。
2.未实行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全程管理减0.05分。 3.对纳入目录中的药品,未制订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减0.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