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序号 | 评审要点 | 评分方法 |
112.2 | 开设药学门诊及开展药学查房,对重点患者实施药学监护和建立药历,工作记录完整。 | 1.未开设开展药学查房及药学门诊不得分 。
2.未对重点患者实施药学监护和建立药历减0.2分。 3.工作记录不完整减0.1分。 |
标准序号 | 评审要点 | 评分方法 |
112.2 | 开设药学门诊及开展药学查房,对重点患者实施药学监护和建立药历,工作记录完整。 | 1.未开设开展药学查房及药学门诊不得分 。
2.未对重点患者实施药学监护和建立药历减0.2分。 3.工作记录不完整减0.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