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序号 | 评审要点 | 评分方法 |
110.6 | 医院配制制剂,应持有《医院制剂许可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有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医院制剂配制、使用规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制剂方可在医院之间调剂使用。 |
1.医院配制制剂未持有《医院制剂许可证》减0. 1分。 2.未取得制剂批准文号生产制剂减 0 .05分。 3.未建立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不得分。 4.未按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减 0 .05分。 5.未执行医院制剂配制、使用规定减 0 .05分。 6.未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制剂在医院之间调剂使用减0.05分。 |
三级医院评审条款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