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序号 | 评审要点 | 评分方法 |
89.1 |
麻醉医师与外科医师比例不低于1:4,麻醉医师与麻醉护士比例不低于2:1,手术室护理人员与手术台比例不低于3:1。手术室护理专科护士、麻醉护理专科护士持证比例不低于30%。 | 1.麻醉医师比例不达标减0.2分。
2.麻醉护士比例不达标减0.1分。 3.手术室护理人员比例不达标减0.1 分 。 4.专科持证比例不达标减0.1分。 |
标准序号 | 评审要点 | 评分方法 |
89.1 |
麻醉医师与外科医师比例不低于1:4,麻醉医师与麻醉护士比例不低于2:1,手术室护理人员与手术台比例不低于3:1。手术室护理专科护士、麻醉护理专科护士持证比例不低于30%。 | 1.麻醉医师比例不达标减0.2分。
2.麻醉护士比例不达标减0.1分。 3.手术室护理人员比例不达标减0.1 分 。 4.专科持证比例不达标减0.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