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院评审条款42.2.1
标准序号 评审要点 评分方法
42.2.1 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为每一位门诊、 急诊患者建立就诊记录或急诊留观病历。 1.门诊、急诊患者未建立门诊、急诊病 历、急诊留观病历或就诊记录不得分。

2.就诊记录或急诊留观病历记录不完 整减0.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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