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序号 | 评审要点 | 评分方法 |
42.2.1 | 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为每一位门诊、 急诊患者建立就诊记录或急诊留观病历。 | 1.门诊、急诊患者未建立门诊、急诊病 历、急诊留观病历或就诊记录不得分。
2.就诊记录或急诊留观病历记录不完 整减0.05分。 |
标准序号 | 评审要点 | 评分方法 |
42.2.1 | 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为每一位门诊、 急诊患者建立就诊记录或急诊留观病历。 | 1.门诊、急诊患者未建立门诊、急诊病 历、急诊留观病历或就诊记录不得分。
2.就诊记录或急诊留观病历记录不完 整减0.0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