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序号 | 评审要点 | 评分方法 |
5.1 | 成立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科(专 职人员不少于3人),配备专(兼)职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负责传染病、慢性病防治管理和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食源性疾病等报告管理等公共 卫生职责的推动落实。 | 1.未设立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减0.1 分 。
2.无专职管理部门(公共卫生科)减 0 . 1分。 3.公共卫生科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 工 作 的 人 员 少 于 3 人 减 0 . 1 分 。 4.未配备专(兼)职疾病预防控制监督 员减0. 1分。 5.未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 清单》培训,减0.1分。 6.未建立促进公共卫生职责落实的制 度、机制或机制运行不畅,减0.1分。 7.无落实《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职责清 单》相关工作和活动记录减0.1分。 |
三级医院评审条款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