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隐私保护制度(2023年修订)

关于修订《患者隐私保护制度》的通知

泸县人民医院患者隐私保护制度

为了和谐医患关系,维护患者的隐私权,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缓解医患矛盾,结合医院实际,特修订本制度与服务规范。

一、病人隐私权的含义

病人的隐私权是指病人享有不公开自己病情、家族史、接触史、身体隐蔽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病人有权要求对其医疗计划,包括病例讨论、会诊、检查和治疗都应审慎处理,不允许未经同意而泄露,不允许任意将病人姓名、身体状况、私人事务公开,更不能与其他不相关的人员讨论别的病人的病情和治疗,以免侵害公民名誉权。

二、维护隐私权的具体措施

(一)医疗隐私保护

1.医院以及医护人员有依法承担为病人病情、隐私进行保密的法定义务。患者的私人信息必须被看作是机密性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2.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或治疗的环境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的要求,医务人员应尽量满足患者的要求。如进行必要的屏风遮掩等。医务人员接触异性病人或患者在进行某些部位(私秘部位)的诊疗时,应态度和蔼有度,保持高度自爱,应安排有两名医护人员或家属在场。

3.医师应关心、爱护和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查房时除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外,在病史及诊断上如有疑点,涉及病人隐私方面的,如未婚先孕或有婚外性伴侣者,要注意避开其他患者甚至其家属,单独问询;对性病等特殊性疾病患者,尽量安排一人一室,以免他人恐慌及歧视,对患者造成心理上的伤害,引起不必要的医疗投诉及纠纷。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患者可以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员参加。

4.严格执行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医院对患者的病情资料与记录,应如同隐私权一样保守秘密。未经患者同意,患者的病历资料不得交予其他人阅读、复印。如用于医学上的讨论、教学、论文、科研和经验总结等方面,在不暴露患者真实身份的前提下,不受此限。

5.拍摄临床医学摄影资料应充分征求患者同意,尊重保护患者肖像权,不得随意拍摄可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资料;禁止将可能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医学影像资料作为艺术摄影作品对外公开。

6.实习医师进行学习、检查、治疗须征得病人同意,并在上级老师指导下进行;医务人员必须尊重病人的隐私权利,替病人保密,病人不愿陈述的内容不要追问,要以减少病人的精神压力为原则。

7.医生未经患者同意不得泄露患者的诊疗信息。不得在电梯、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公开谈论患者的病情或向与病人诊疗无关的其他医务人员泄露病人隐私;在涉及公安部门、尤其是社会媒体询问或采访时,非经患者同意,不得随意公开、泄露病人病情和隐私。

8.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病人个人信息。

(二)信息系统隐私保护

1.信息科应对数据库的患者相关数据进行完善的保护。信息系统中关于患者病情和其他相关的数据应加强数据管理,在数据库级别设置正确的权限,使不从事相关数据管理的信息科人员不能查看和更新相关的数据。相关管理人员的数据库帐号应加强密码管理,定期修改密码,不得将密码告知他人。如发生因密码保管不善,使数据发生泄露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信息系统中对工作人员登录的帐号要进行权限设置,或在系统级别进行设定,使用不同系统之间除一些需要共享的数据可以访问外,其他数据不能在其他系统中查看,以防止被其他系统的操作人员查阅。

3.任何人在使用系统软件的时候都应正确做到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将显示有患者隐私的屏幕让无关的人员查看,应在处置完成后,尽快关闭患者信息窗口。在使用系统的同时,保护好自己的密码,在输入密码时注意隐蔽,防止有人有意偷看密码,造成相关人员权限被他人利用,进而造成患者隐私数据被他人查看,甚至非法使用。

4.信息系统设置各类系统权限。一般性通用权限包括:医师、护士可以修改、删除本科室记录范围内的医疗文书,可以查询本科室管理范围内所有患者的信息。药师可以查看工作范围内所有患者的信息,但不得删除、修改信息。检验、病理、心电、B超、胃肠镜等医师可查询工作范围内患者的信息,但不得删除、修改信息。

5.病历管理(参见《病历保管制度》和《病历保密、查阅复印管理制度》)

6.信息科对新入职员工培训时,在系统模拟的过程中,应使用虚拟病人,对于已经存在于系统中的现实病人,应采取遮挡措施,防止病人信息的泄露。

7.信息科应加强信息管理和保护,做好数据的保护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医院系统信息的备份工作,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造成危害。如遇病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要立即按应急预案执行,查清原因,同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将影响降至最低。

8.信息系统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三、责任追究处罚办法

在患者感到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其有权立即向医护人员提出意见或向医院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一)未履行本制度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给群众造成严重损失的,或者非法售卖病人个人信息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